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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原小字第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温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租用門號使用,尚積欠電信費共新臺幣(下同)24,087元未清償,亞太電信已將被告電信費債權讓與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本、息。
惟被告戶籍已於本件繫屬前之民國111年間遷入臺東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無訛。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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