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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北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京桂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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