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司補,16,2024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運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