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司補,20,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運能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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