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229,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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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游竣任



被 告 石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個人及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將可幫助他人利用做為申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使用,進而做為不法集團以詐欺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之工具,而逃避檢警機關之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前之該月某日,在高雄地區某處,將其個人身分證及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某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29日前之該月某日,以被告之個人資料向「南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南興行銷公司)申請附表所示之電子錢包,並綁定系爭帳戶後,旋於111年8月29日下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吟吟」帳號,向原告謊稱側錄不雅影片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17分、19時21分、20時09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0號「全家超商新延平店」、宜蘭縣○○市○○路00○0號「7-11超商宜商店」、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東港店」,以代碼繳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10,000元、20,000元(合計50,000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南興行銷有限公司),南興行銷公司再將以被告名義下單之虛擬貨幣轉存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子錢包。

此外,經原告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下稱延平派出所)洽詢,經延平派出所告知原告受詐欺之總金額為88,000元,堪認被告除上開50,000元以外,亦造成原告其餘38,000元之損害,自均得請求被告賠償。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我是不知情的,不是我騙原告,也不是我威脅他的。

我當初是借系爭帳戶給我朋友,我那時候很信任我朋友,我不知道他拿去做違法的事情,他本來是跟我說要拿去做虛擬貨幣。

我以前就有借帳戶給那個朋友領殘障補助,後來也沒有發生問題,所以我這次也信任他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上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66號判決(下稱系爭刑案),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50日在案等情,經本院查核系爭刑案卷宗無訛(見本院卷第7頁),並有系爭刑案判決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7頁)。

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被告可預見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一般洗錢犯行,致他人受有財產損失,原告亦因遭詐欺而受有匯出50,000元之損失,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

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視為共同行為人,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1.被告於113年1月26日所提出之答辯狀抗辯:本人絕無參與任何虛擬貨幣或區塊鏈相關產品的投資行為,並且絕無替代他人投資或申請相關產品。

對於任何以本人名義進行的投資虛擬貨幣或區塊鏈詐騙……本人一概與其無涉,並譴責該等不法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核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所辯:我當初是借系爭帳戶給我朋友……他本來是跟我說要拿去做虛擬貨幣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全然不同,堪認被告對於提供系爭帳戶是否係為投資虛擬貨幣,前後之供述完全矛盾。

2.再者,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為高職畢業,事發時已48歲,職業為工(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3號卷第25頁),並非毫無生活經驗,而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詐欺財物,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難謂無幫助詐欺集團侵害原告權利之不確定故意。

3.又詐欺集團係藉由一連串環環相扣之高度分工模式,遂行其詐欺不特定被害人財物之目的,自對被害人施用詐術開始以至順利取得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每一環節均需人力配合扮演其角色及任務,涵蓋蒐集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撥打電話施以詐術之機房人員、出面領取財物或持金融卡前往銀行領取被害人遭詐匯款之車手,及聯繫、招募、管理車手之車手頭,甚至包含明知係供詐欺使用而仍提供行動電話通訊門號或人頭帳戶之提供者,其範圍甚廣。

而詐欺集團成員為逃避查緝,避免彼此洩漏身分、走漏過多犯罪訊息,均設置層層之複雜聯繫結構,且多僅有單向或單獨之聯繫管道,其目的均在使集團成員各自完成分配之細項或單純工作後,進而共同達成詐取財物之犯罪目的,故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或其幫助犯,未必均與集團首腦或主要犯罪階層有所接觸,更未必對於集團之其他上下、平行成員有所知悉認識,然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之意思聯絡,本不以直接發生為必要,間接形成意思聯絡亦無不可。

從而,被告雖辯稱:不是我騙原告,也不是我威脅他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惟揆諸前開說明,雖被告所參與部分並非實際對原告施用詐術之行為,然其既能預見系爭帳戶資料可能被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民眾以獲取不法利益,縱認被告並未親自施用詐術,然已有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傳遞不實訊息,令原告交付金錢之共同侵權意思聯絡,由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便利其他成員完成詐欺結果取得詐欺犯罪所得,共同達成詐取原告財物之犯罪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從而,被告所辯,均純屬臨訟置辯之詞,不足採信。

㈢按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

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雖另主張:我被詐欺的金額是88,000元,而非系爭刑案所認定之50,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並提出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

然而,原告於警詢時即陳稱:我總共繳納3筆代碼收據,第1筆:我於111年08月29日19時17分許,在全家新延平店繳納代碼20,000元。

第2筆:我於111年08月29日19時21分許,在7-11宜商店繳納代碼10,000元。

第3筆:我於111年08月29日20時09分許,在全家東港店繳納代碼20,000元等語【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警蘭偵字第1110022560號卷(下稱警卷)第11頁】,並有與原告上開所述之便利商店分店別、金額均相符之代收款繳款證明3張在卷足憑(見警卷第15頁),且遍觀本院卷及系爭刑案卷之全部卷證資料,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原告其餘38,000元之損害與被告有所關聯,而延平派出所所稱之受詐欺金額88,000元,可能尚包含原告遭他人詐欺之金額,並不一定均與被告有關。

從而,堪認原告對於系爭刑案所未認定之其餘38,000元損害,未能舉證與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9月16日(見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67號卷第1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編號 電子錢包 1. THq9Ycs9EqGZwpsygPJh8D8vNuowcFz9bM;tx hash345df9f61cc92b4b0d3d47135d46b81f653alcb189019fdff014f75fdaeedb06 2. TM1zzNDZD2DPASbKcgdVoTYhfmYgtfwx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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