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482,2024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482號
原 告 潘萓綸
被 告 呂宜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因不慎誤載帳號而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共計新臺幣1萬5,000元至被告金融帳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而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管轄區域,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