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小,54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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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5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喻云
林琮祐
被 告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經原告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被告應按期清償消費款,且依該條款第6條,被告應妥善保管交易密碼,否則對於因此所衍生之應付帳款應負清償責任(下稱系爭約款)。

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持系爭信用卡在國泰航空(CATHAYPACAIR)消費新臺幣(下同)99,013元(下稱系爭交易),依約本應清償上開款項,又被告雖辯稱該筆款項非其消費,但原告於上開交易時曾傳送交易密碼給被告,訊息中亦清楚載明「請提防詐騙! 密碼勿提供他人或輸入不明網頁...」等語,被告未妥善保管貿然輸入上開密碼,導致系爭交易成立,依系爭約款第6條仍應就該筆交易所生款項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013元及自113年2月11日(1月帳單關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當時收到EMAIL通知交易認證碼,但因為EMAIL內容記載不夠明顯,其看到「CNY22504」沒有想到是什麼意思,以為是其他交易(ETC的款項)就輸入認證碼,其知道自己沒有善盡保管密碼之責,但原告在通知中未清楚呈現出幣值,又未能及時鎖定交易防止盜刷,應該也有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辦信用卡,經原告核發系爭信用卡,嗣該信用卡於前述時間刷卡為前述金額之系爭交易,當時被告有收到通知訊息並輸入交易密碼等事實,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簡訊傳送資料、電子郵件影本等件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以認定。

(二)依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第3、5項之約定,持卡人負有妥善保管用於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交易密碼之義務;若違反上開義務致生應付款項,持卡人仍應對之負清償責任,有約定條款可參(本院卷第13頁)。本件被告既不爭執有收到原告傳送之交易通知郵件,並依郵件內容輸入交易密碼,且依被告提出之郵件內容可知該郵件內容已記載「感謝您使用玉山卡於網站消費CNY22504元,交易認證密碼為333572」等語,可見該郵件內容已有關於金額之記載,對照被告自陳當時以為是刷ETC的金額50元等語(本院卷第45頁),即使被告當下未能認出CNY指的是人民幣,只要有稍加注意郵件內容,應該仍不致於將「22504元」與「50元」搞混,故縱認被告所辯屬實,因網路交易之驗證密碼為確認交易人身份之重要憑據,該密碼僅有被告本人知悉,依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第3項之約定,被告自負有妥善保管該驗證碼以防他人盜用之責任,而被告疏未確認上開郵件之完整內容,即輕率於網路上輸入該密碼,致該系爭用卡遭人盜用,仍應認被告所為已違反系爭約款且有過失,原告依系爭約款請求被告給付因此所生款項,核屬有據。至被告雖辯稱原告亦有責任云云,但系爭交易之所以成功,係被告收受上述電子郵件後,於網站上輸入交易密碼所致,且該電子郵件已載明必要提醒事項及交易金額,原告於寄送上述通知後,依照被告所為確認交易人別之行為(輸入密碼)完成交易,難認就被告之損害與有過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99013元及自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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