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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任勛鴻
訴訟代理人 任志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5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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