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詩婷
被 告 許白燕(即梁小強之承受訴訟人)
梁雅嫻(即梁小強之承受訴訟人)
梁宜斌(即梁小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白燕、梁雅嫻、梁宜斌為被告梁小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梁小強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3月12日死亡,繼承人為許白燕、梁雅嫻、梁宜斌,有梁小強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等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