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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英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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