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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劉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蘇怡芬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4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蘇怡芬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41號,下稱系爭案件),由本院法官蔡凌宇審理,蔡凌宇法官於民國113年3月14日開庭時將聲請人以現行犯逮捕,聲請人已對其提出瀆職、妨害自由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經查系爭案件原由本院蔡凌宇法官審理,惟蔡凌宇法官業於112年3月27日簽請就該案自行迴避,業經核可並改分由本院張立亭法官審理等情,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迴避原因已不存在,其聲請自無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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