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武章
相 對 人 吳家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是法院依前開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為前提要件。
若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即無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又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112年度司票字第1298號強制執行事件」經查為本票裁定事件,並非強制執行事件,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