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聲,4,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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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蘇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4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10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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