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104,2024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楊雅棋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俊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補正①提出被告朱俊聰、張秋蓮之最新戶籍謄本。
②製作表格(格式如附表),將每個侵權行為表列出來,並將每個侵權行為請求的精神慰撫金分開列出,並確認總金額是否仍為50萬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日期 (民國) 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之侵害配偶權行為 證據出處 請求金額 1 原證2第?頁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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