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217,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陳冠樺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則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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