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23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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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232號
原 告 賴○婕
法定代理人 賴○龍
張○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諾、莊○豪、王○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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