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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0號
原 告 蘇義欽即有夠便宜機車出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紗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9,968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須再附上聲請支付命令時提出的全部證物影本供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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