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蔡瑋旂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健銘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