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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簡妤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瑞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000元(計算式:40萬0,500元+2萬7,500元+2萬5,000元×26=107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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