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補,599,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張宥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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