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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2號
原 告 施信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具狀(橫式書寫格式)補正①訴之聲明、②請求權基礎、③請求賠償的金額,性質是否為精神慰撫金?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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