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2,簡,13,2013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一群
代 表 人 郭法智
訴訟代理人 李素瑩
被 告 黃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7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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