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2,簡,2,2013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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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蕭智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邱森輝(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本院裁定時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第268條規定,本件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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