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4,簡,3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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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魏香梅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本件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就起訴狀引用之彰化縣政府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一併附於狀內,惟未見影本附卷,核屬訴狀瑕疵,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呈送,逾期不補呈送,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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