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6號
原 告 陳怡年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6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原告「住彰化線彰化市○○路0 段000 號」,應更正為「住彰化縣○○市○○路0 段000 號」;
被告「設臺中市○○區○○村○○路0 段0 號」,應更正為「設臺中市○○區○○路0 段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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