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號
原 告 周秀紅
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邱森輝
訴訟代理人 陳麗因
蕭麗環
上列當事人間契稅事件,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本院105年度簡
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簡字第貳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臺灣鈞院行政訴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有前述記載錯誤之情形,爰更正如主文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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