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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大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提起上訴,應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此部分亦應提出,否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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