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交,44,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義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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