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交,48,201706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8號
原 告 施漢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本院裁定時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