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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林志明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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