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交,59,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59號
原 告 劉奕緯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茹婷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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