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交,83,2018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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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3號
原 告 邱仕添
輔 佐 人 邱仕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劉容如
蘇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代表人劉英標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兩造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判決後,於107 年3 月1 日分別送達判決書予兩造,被告代表人於判決書送達後之107 年5 月1 日已變更為劉英標,茲據新任代表人劉英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交通部107 年4 月27日交人字第1077100541號令為佐,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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