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交,96,2018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呂湘羚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8月28日竹監新四字第51-I3A073676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7年3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被告應提出本件違規地點、大竹橋、大竹派出所相關位置圖(請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繪製),並請員警製作職務報告,說明舉發時其係在何處執行勤務?為何未在大竹橋執行守望勤務?又勤務分配表中六線巡邏之路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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