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珮茹
蔡宜臻
白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12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本次庭期通知湯偉毅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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