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6,聲,2,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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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呂炉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聲請人為沒收押標金之處分,然經送達結果,均招領逾期退件,致無法為合法送達,為此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2條第1款)聲請公示送達,俾利移送執行等語。

二、按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77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行政訴訟法第81條固有明文,然本條規定係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時,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方有其適用。

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之文書,為聲請人對巧奉營造有限公司追繳押標金之函文,非屬行政訴訟事件,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對該公司為公示送達,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亦屬行政機關,此時若送達文書有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情形,自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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