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交,25,2018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5號
原 告 許碩元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
於民國107年3月1日彰監四字第裁64-KAQ092506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

二、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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