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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陳榮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
國107 年6 月15日彰監四字第64-I3B14905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原告應補正。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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