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交,67,20181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榮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2日本院107 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