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交,8,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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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陳祐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含附件)之繕本或影本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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