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94號
原 告 謝添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