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簡,11,201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惠心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和
上列原告因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原處分書以及訴願決定書等相關資料證據,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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