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簡,13,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溫學聖
訴訟代理人 羅竹蓮
陳鉅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曹榮格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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