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7,簡,6,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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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張睿娟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依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附具訴願決定書。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係經訴願程序,請原告依規定更正起訴狀之被告機關,並載列被告機關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住居所(代表人住居所可同被告機關所在地)。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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