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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9號
原 告 蔡孟緯
上列原告因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3日開立之彰監四字第64-I3C143810號裁決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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