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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1號
原 告 陳一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英標(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為被告民國107年5月14日彰監駕註字第64-p0-0000000000號(起訴狀誤載為00-00-0000000000號),惟並未提出該文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至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為合法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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