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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4號
原 告 劉樹發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監四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行政訴訟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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