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8,簡,10,2019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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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林玉芬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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