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8,簡,24,201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



代 表 人 賀紘璿
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林盟富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明晟、郭韋德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