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9,交,18,202011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勣民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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