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CHDA,109,交,68,2020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義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上訴人僅繳納300 元,尚有餘額450 元未繳,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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